【詩學論病】
【三平調】
詩律病術語。指詩句尾連用三個平聲。為近體詩的大忌,又是古體詩的典型特徵之一。如李白《下終南山過斛斯山入宿置酒》詩中「長歌吟松風」五平「曲盡河星稀」三平,這兩句最後的三個字均為平聲。
【孤平】
詩律病的一個術語。律詩大忌。其指五言「平平仄仄平」句型,第一字用了仄聲,七言「仄仄平平仄仄平」句型,第三字用了仄聲。全句除韻腳外只剩下一個平聲,故稱。唐人律詩最忌「孤平」。倘若在上述句型五言第一字,或七言第三字的位置上,遇到了必須用仄聲字,絕對無法換平聲字時,則要采取「拗救」的辦法了。
【合掌對】
屬於詩病的一種。指在寫作律詩的對仗中,犯了兩個的意義相同。即是同一聯中的上下對仗,出句和對句完全同義或基本同義。或上下兩副對聯基本意思相同,此稱為合掌。此為詩家之大忌。
【八病】
評彈古代關於詩歌聲律的術語。為南朝梁沈約所提出,謂作詩應當避忌的八項弊病,即平頭、上尾、蜂腰、鶴膝、大韻、小韻、旁紐。正紐。
據《文鏡秘府論》所述:
(1) 平頭,是指五言詩中,其第一二句的首兩字是同一聲調。比如是一樣「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」。
(2) 上尾,指第三字不得與第十字同聲,(連韻者可不論)。
(3) 蜂腰,指五言詩第二字不得與第五字同聲,此是兩頭粗,中央細有似蜂腰。五字中首尾未皆濁音,中一字清音者為蜂腰。
(4) 鶴膝,指第三字不得與第十二字同聲,言兩頭細而中央粗,有似鶴膝。首尾皆清音而中一字濁音者亦為鶴膝。
(5) 大韻,指五言詩如以「新」為韻,上九字中不得更安人、津、鄰、身、陳等字(即與韻相犯)。
(6) 小韻,即是指除韻以外,而再有迭相犯看,(即九字之間互犯。)
(7) 旁紐,一名大紐,即五字句中有「月」字,不得更再安有如「魚、元、阮、愿」等與月字同聲紐之字。
(8) 正紐,一名小紐,即「壬、淫、任、人」為一紐,五言一句中已有「壬」字,不得更再安「淫、任、人」字,致犯四聲相紐之病。
「沈約」對詩作說此說八病,在當時就即刻受到了「鐘嶸」等人的嚴重批評。宋嚴羽《滄浪詩話‧詩體》:「作詩正不必拘此,弊法不足據也。」
然而對於初學者來說,此是應作參考警惕,並加小心不可學壞師為要。
【拗體】
律、絕詩每句平仄都有規定,誤用者謂之「失粘」。不依常格而加以變換者,為「拗體」。前人所謂「拗」,除有時變換第二、四、六字外,著重在五言的第三字、七言的第五字。兩聯都拗的稱「拗句格」,通首全拗的稱為「拗律」。詩人中有故意為之者。如韓愈和盂郊的崛起,力仿李白和杜甫之拗體,以矯當其時的詩作圓熟之弊。
【拗救】
詩律術語。在格律詩中,大凡一切不合平仄、不合格式的字或句子,都稱為「拗」。凡「拗」就須用「救」,有拗能救才不為病,例如一首詩中的上句該是平音字的地方,卻因為詩意需求用了仄音字,那麼,就在下句該用仄迫字的地方,改用平音字。此以平拗仄救,仄拗平救,方才得以調節音調,使其和諧,此即稱為「拗救」。
拗救大致可分為三類:
(1) 本句的自救,即孤平拗救。在格律待中,五言「平平仄仄平」句型因第一字用了仄聲,七言「仄仄平平仄仄平」句型,因第三字用了仄聲而均「犯孤平」時,則在五言第三字、七言第五字,用個平聲字來作為補償。
(2) 對句相救,律詩而言,分大小兩個對救。大拗必須救。例如:五言詩的上對句,出句是「仄仄平平仄」,其第四個字拗。七言上出句是「平平仄仄平平仄」句型,其第個六字拗,即應用平音處而用了仄音。就必須在下對句的第三個字,要用回一個平聲字作補救。
(3) 而對句相救中,小拗就可救可不救。例如上出句:五言「仄仄平平仄」句型,第三字拗。七言上出句「平平仄仄平平仄」句型,第五字拗時。則可在下對句「五言第三字」、「七言第二字」用一個平聲字作為補償,也可以不救。本句自救和對句相救常同並用。
【古絕】
對不講平仄的古體絕句的通稱。相對近體的絕句而言。古絕多用拗句,可押平韻也可押仄韻。有些絕句用的是仄韻,但全詩用律句:或用律詩容許的變格和拗救。然而諷別人不講平仄的詩句,古絕也。
【古風】
對使用近體詩平仄格式的古體詩的通稱。特點為:全用律句或基本上用律句;多換韻,且多為平仄韻交替,通常是七言,四句換一韻,換韻後第一句入韻,全詩好似多首的「七絕」的組合,略嫌病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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